商标服务

北京市商泰律师事务所1993年7月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立体式、智能化商标解决方案,其中包括查询、注册、监控、纠纷解决、战略策划、品牌保护等。我们始终秉承着为客户解决问题、创造价值的宗旨我们高度重视代理的工作质量,并为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了一支优秀的队伍。

商标服务范围

  • 商标注册
  • 商标注册

    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国家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事实。经商标局审核注册的商标 ,便是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简单地说,商标就是商品的牌子,是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同其他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区别开来而使用的一种标记。这种标记通常由文字、图形英文、数字的组合构成。


  • 商标异议
  • 商标异议

    是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

    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

    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 商标无效
  • 商标无效

    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制度。


  • 商标转让
  • 商标转让

    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

    商标转让一般有以下几个形式:合同转让、继受转让、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

    转让商标更能节约时间成本,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就是商机的社会里,对企业来说购买商标具有绝对的时间优势。

    转让商标:3-6个月左右


  • 商标驳回复审
  • 商标驳回复审

    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

    一)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

    (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三)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四)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将《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信封复印件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评审委托书、主体资格证书等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

    (五)交纳商标评审费。


  • 商标异议答辩
  • 商标异议答辩

    是指商标异议案的被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异议理由以书面形式进行辩驳的法律行为。

    当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初步审定进入初审公告后的3个月异议期中,一旦被他人提出异议,则会启动商标异议程序。该申请注册的商标则成为被异议商标,即使是已经被刊发注册公告的,该注册公告无效(注:为了按时出版"商标公告书",《商标注册公告》往往会在异议期限满前几天排好印刷版,当他人的商标异议在异议期限截止的前几天甚至是最后一天提出的,加上邮寄所需的途中时间,就会出现既被提异议又被"注册公告"的情况)。申请人能否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则取决于商标局对该商标的异议裁定。


  • 商标无效答辩
  • 商标无效答辩

    主要是针对“无效宣告”申请人的各种理由进行反驳并表达答辩人观点的程序。

    商标被提出无效宣告后若放弃答辩将直接面临商标被无效的风险。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会对无效宣告案件进行书面审理,不答辩无疑将增加对方无效宣告成功的几率,答辩无疑将增加我方成功的几率。


  • 商标信息变更
  • 商标信息变更

    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自2002年9月15日《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之日起,已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申请人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注册申请中指定商品。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办理转让手续。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商标专用权不发生转移。


  • 商标诉讼
  • 商标诉讼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引起的诉讼。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性质,以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从广义上说,商标诉讼所涉及的案件可分两大类别:一类是属于民事诉讼的案件。《商标法》规定,如果注册商标遭受侵犯,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程序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商标续展
  • 商标续展

    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十年前的一段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制度
    根据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 商标补证
  • 商标补证

    是指在《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向商标局提出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并取得商标再次发出的《商标注册证》的程序。

    时间:1-3个月左右


  • 商标撤三
  • 商标撤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俗称为撤三。

    立法目的在于监督商标注册人合法有效使用商标,客观上起到清理闲置商标、遏制恶意注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目的,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注而不用”,遏制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 商标侵权诉讼
  • 商标侵权诉讼

    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 商标许可备案
  • 商标许可备案

    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根据《商标法》第43条第3款规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备案。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

    许可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是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许可人,被许可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商标注销申请
  • 商标注销申请

    是指商标局根据商标注册人本人、或者他人的申请,将注册商标注销或部分注销的法律程序。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注销申请的申请日期,以递交日或寄出的邮戳日为准。


  • 出具商标证明
  • 出具商标证明

    是为了方便商标注册人使用而出具的书面证明,与《商标注册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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